时间:2022-11-12 09:23:54来源:法律常识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孙秀青 青岛报道
近日,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稳增长89条”),包含七大方面共89条政策。其中,人社部门牵头实施的政策共有5项,其中一项是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哪些单位和个人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缓缴期间,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有何影响?请查收这份社保费缓缴相关问题的最全解答。
企业篇
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一个月。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适用于此次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新开办企业属于上述特困行业的,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特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上述特困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如需申请缓缴或了解相关政策,请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首页的“社保费缓缴专区”,根据提示进行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或获取相关政策,或到就近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现场申请缓缴。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按原渠道缴费。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社保费。
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篇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2年5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缓缴,请于申请缓缴当月20日前到社保费扣款签约银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停保,仍想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通过不将资金存入扣款账户的方式实现。
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要补缴自愿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选择税务部门提供的手机税税通、微信、支付宝等各种缴费渠道完成缴费。在2023年底之前,税务部门将于每月23-24号对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扣款。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不能缓缴,可仅将当月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扣款账户,在2023年底之前,税务部门将于每月21-22号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