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30:34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个·人·信·贷
RONG KE YUAN
夫妻在共同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涉及的财产处理,以及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PART ONE
财产制度
客户经理在为夫妻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往往会涉及夫妻财产处置的问题。因此,客户经理应对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中。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可以自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概括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即当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与此相衔接,《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妻在处理日常家事时,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双方互为代理人。但客户经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要财产事务如住房或大额存单的处分,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是单方擅自作出的决定,另一方有权否定。
对于重要财产事务的处分,夫妻之间应当协商一致,对于单方作出的处分财产的决定,另一方有权否定。
PART TWO
注意的问题
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法律规定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将共同财产抵押给他人,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然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此,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因此,如果没有抵押人配偶的同意,除非商业银行能证明抵押人的配偶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商业银行的抵押将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而商业银行要证明抵押人的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难度是很大的。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贷款或办理抵(质)押的,客户经理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还款人,并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款及抵(质)押合同上签字。如夫妻一方确有困难不能前往的,应要求经办人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证明。上述做法的前提是要确定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客户经理先要核实贷款申请人或抵押人是否已婚以及婚姻关系的真实性。依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存在的标志。因此,以夫妻名义申请住房贷款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供结婚登记证明或法院认定的事实婚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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