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子信用卡逾期28000元,银行追要违约金复利,法院判了

时间:2022-11-12 09:3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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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收取复利、违约金的做法一直饱受诟病,法院也有很多判例。但是,各商业银行始终没有纠正这一违法做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出手制止这种违法行为。银行似乎很有理由,在消费者申请信用卡过程中,章程、合约格式条款约定了,逾期情况下的罚息和违约金,以及本息折算后重新计算利息的规定,持卡人签字就是认可了这样的约定。#法律人举案普法#


但是,监管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的利息有上限规定,民间借贷不能超过借贷市场平均利率的4倍,目前在年利率15%左右。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和罚息,以及复利,违约金等全部加起来肯定是超过24%的年利率的,日万分之五的罚息这一项的年化利率在18.25%。所以,在银行起诉持卡人追要信用卡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过程中,法院会判决不支持违约金和复利。

在甘肃嘉峪关居住生活的宁夏吴忠市70后女子,个人资产和信用较好,向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申请了一张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大银行高额度信用卡第一次能够申请到,应该说申请人资产是比较可观的。拿到信用卡后,女子透支消费一直使用,3年后,女子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透支的28000多元资金逾期几个月无法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本金,罚息,违约金、计算复利等,嘉峪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银行计算复利和违约金诉讼请求。

2016年3月3日,在甘肃嘉峪关市居住的女子邵某某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向工行嘉峪关分行申领工商银行信用卡。同时签字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申请获取了卡号为622237XXX350,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有格式条款内容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按照下列规则计息:……3.持卡人可按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4.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

工行嘉峪关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667.83元、利息10803.2元、违约金9942.93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合计49413.96元,2019年1月17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工行嘉峪关分行确认的数额为准至实际付清之日。

法院认为,邵某某没有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应当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但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截止2019年1月17日利息、违约金达到20746.13元,同时主张以透支本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工行嘉峪关分行支付自2019年1月17日至还清之日的透支利息,远高于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度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应予调整。

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达到年利率18%,该利息标准已处于较高水平。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中包含复利,其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已足以弥补其损失,且复利本身也具有违约惩罚功能,如按日计息的同时再计算违约金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则导致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有悖于“以补偿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功能。

法院判决:邵某某偿还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39471.03元(截止2019年1月17日,本金28667.83元、利息10803.2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间,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工行嘉峪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称,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规定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但却在判决时没有计算复利。邵某某的逾期次数较多,逾期期限较长,违约金是多次多年逾期后累积的数额,不存在任何加重违约责任的情形,且违约金是有效制约持卡人常年逾期的一种手段及方式,如果不予支持,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会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工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并未超出24%,不符合调减的最高法有关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信用卡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日利率万分之五,工行嘉峪关分行与邵某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已经达到该规定的上限。依照《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卡机构针对持卡人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需与持卡人明确协商约定,因工行嘉峪关分行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与邵某某针对收取违约金进行协商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约定,亦是对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所进行的违约赔偿,已经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和惩罚借款人违约行为并补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工行嘉峪关分行要求邵某某支付违约金9942.93元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2022年9月13日,甘肃嘉峪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行嘉峪关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法院的判决明确取消了工商银行信用卡将透支逾期后本金和利息折算后,重新计算还款额,并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的做法,驳回了银行要求的违约金诉讼请求。银行的意思是邵某某是长期逾期违约,违约金不是一次的数额,是每个月逾期违约后的违约金累计出来的。这种算法本身就有问题,当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出现逾期后,第一个月计算违约金后,第二个月继续逾期还要计算违约金,这样持续下去,每个月都有5%的违约金,一年下来违约金就60%了,有些夸张了。

日万分之五的罚息折算年化利率18.25%,远高于民间借贷15%的年化利率。最高法司法解释一直没有调整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等于默认银行继续沿用24%的高利率,这严重损害借贷人利益和实体经济,也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悬殊太大,违背公平正义法律原则。罚息本身就有惩罚和弥补银行损失的作用,继续支持银行的本金和罚息折算后,重新计算罚息就会助长银行的高利贷暴利。日万分之五罚息计算到本金再重复计算罚息,就会让实际罚息远超5%,甚至达到10%左右水平。

2022年6月底,嘉峪关市中级法院判决一批不支持中国银行追要信用卡违约金和复利案件。裁判文书网其他地方法院类似的判决也不少。越来越多司法裁判不支持银行信用卡计算复利和违约金,透露出法院对银行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保护上限维持在18.25%水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还以为利率最高24%的认识需要改变了。受疫情影响,居民收入增长面临困境,银行应当放弃追求高利率的做法,与广大持卡人和金融消费者共渡难关,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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