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开走车辆,借钱未还 抵押车辆被开走了

时间:2022-11-12 10:15:29来源:法律常识

所周知,民间借贷存在较多风险,所以很多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将抵押物抵押给担保公司才愿意放款。但是,如果出现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那么已经替债务人将钱还给债权人的担保公司是否有权强行控制抵押物呢?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抵押担保纠纷,法院认为债务人被催收并未还款的,担保公司有权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全抵押物。

以车抵押担保公司

向第三方借款

2015年7月30日,江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江山借款59000元,并将自己于2015年3月22日在厦门以102900元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浙江某担保公司厦门分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由担保公司为江伟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江伟追偿的权利。同日,江伟出具了《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姚江山的借款59000元。

此外,江伟与担保公司还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担保公司追偿权的实现,由江伟提供的车辆作为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享有对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管的权利。江伟还在《微贷网贷款告知书》签字,该告知书载明上述车辆将安装GPS定位装置,并且在借款期间安排人员进行贷后回访。如遇到借款人长期不接通电话或人为拆除损坏GPS设备等公司认为存在潜在风险行为,担保公司有权暂扣该车辆,将以违约处理。

担保公司催款未果

自行将车开走

“你那个款项期限快到了,要赶紧过来还款了。”在借款期限期间,担保公司多次向江伟催收借款,但江伟因没钱无法偿还,一拖再拖。

2015年10月底,江伟因回老家,遂将汽车借给朋友使用。2015年11月4日,在借款期限过去4天后,担保公司委托杭州某科技公司自行将江伟借给朋友的讼争车辆开走并控制。

发现车子不翼而飞后,江伟的朋友第一时间告知了江伟。“啊?什么情况?光天化日之下竟敢偷车?”江伟遂迅速赶回厦门,并马上报警。经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车辆是被担保公司开走,担保公司对此也不否认。

江伟认为自己虽与担保公司有借贷关系,但担保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开走涉案车辆,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2015年11月16日,江伟将该担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公司返还车辆。

强行拖车依法有据

法院驳回诉请

2015年12月21日,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浙江某担保公司厦门分公司辩称,江伟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微贷网贷款告知书》内容,我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涉案车辆)的状况进行监管。”担保公司还出具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借款承诺书》,里面约定如若逾期未还款,涉及拖车等上门催收,江伟自愿承担2000元上门催收费用。并表示江伟将涉案车辆的备用钥匙交付给担保公司保管,就是以便担保公司在其违约时可以使用。“所以说,强行拖车是合同的约定和江伟的书面授权的。”

“而且,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值不足以清偿我公司的损失。”抵押公司称,2015年7月30日即签订合同当日,涉案车辆评估的市场价值是59000元,距今5个多月,其市场价值已经远远低于当日的价值。江伟也在起诉状中自认其车价值50000元。“而我公司替江伟偿还逾期未偿还案外人姚江山的本金及违约金合计达70800元,加上利息以及罚金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共合计74168.9元,涉案车辆的价值已经远远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最后,法院认为担保公司自行将车开走并控制依法有据,驳回江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后,债务人仍然实际占有使用、随时可以转移,给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设置了巨大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案中,江伟与担保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在车上安装GPS、准备备用钥匙等方式对担保汽车予以监控,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后即采取措施强行委托他人将汽车控制以实现担保物权并无不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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