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钱庄逾期费用,网络贷款套路贷

时间:2022-11-12 10:43:25来源:法律常识

三起涉恶犯罪案集中宣判,首要分子徐某科获刑十九年

11月28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对三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三起案件中,被告人徐某科等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利用网络平台等,以“套路贷”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年时间放贷4.9亿余元。成武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首要分子徐某科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等不同刑期的刑罚。

成立公司从事“套路贷”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徐某科、戴某楠和高某达在陈某望、涂某丰(二人均另案处理)成立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司设立“技术部”,先后招募陈某、黄某之、林某、周某升、孙某宾、朱某伟、罗某光、陈某博和薛某研发“套路贷”APP软件;设立“营运部”、“事业部”,招募被告人张某玉、吕某婷、吴某东等人利用“套路贷”APP软件从事诈骗活动,并将催收业务外包给江某勇(已判刑)。

其中,涂某丰主管整个公司的业务;徐某科前期是APP放贷软件“财神钱庄”的负责人,后期是借条放贷业务的负责人,并为该公司的放款进行催收;戴某楠负责运营部及几个分公司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高某达主要负责引流客户,将上线的APP放到贷款超市等流量平台进行推广。公司成立后,徐某科、戴某楠和高某达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对不特定人员,以“套路贷”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徐某科、戴某楠和高某达为首要分子,张某玉、吕某婷、吴某东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研发多款软件实施诈骗

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科、戴某楠和高某达受涂某丰指使,利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嗷嗷花”、“爱上钱包”、“聚能花”、“瓜钱包”、“钱包管家”、“鑫能贷”、“财神钱包”等APP软件(该APP软件有自动审核、放款、自动扣款等功能),通过注册的瑞安市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分别与第三方广州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签订支付服务协议,通过第三方公司放款及收款。设置套路,在网络上对不特定人作“放款快、无担保、无抵押、利息低”的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借款。事先制定放款时扣除本金约30%的“砍头息”,后通过收取高额的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的方式虚增贷款数额,并采取威胁及电话骚扰、“轰炸”等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钱款。

经成武某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鉴定,该公司通过“嗷嗷花”、“爱上钱包”、“钱包管家”、“聚能花”、“聚能贷”、“鑫能贷”、“财神钱包”软件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共计放款人民币(下同)493756975.95元,收款581835596.87元,获利88078620.92元。其中还款信息中存在续期或逾期的放款总额36253066元,还款总额76152476.50元,即利用该手段获利39899410.50元,受害者涉案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万元。

被告人吕某婷、吴某东、俞某国、张某玉通过招聘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明知徐某科等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仍然分别帮助实施招聘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联系催收、转移赃款等行为,非法获利。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作为涂某丰的司机,利用该公司在网上“高额度、低利率、免审核、下款快、秒到账”的虚假宣传,使用“汇创金融”网络借条平台为公司对外放款,要求对方在网上“今借到”处打借条,放款时扣除20%-30%的砍头息,采取逾期要交逾期费等手段,利用设置的套路分别骗取戴某海38935元、周某2264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涂某在温州市陈某望的百某科技公司(后来变成“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科是总负责人),利用网上“免审核、下款快、高额度、前期无任何费用”的虚假宣传,使用“鑫融投资”网络平台为公司对外放款,要求对方在“借据云”处打借条,通过支付宝将扣除本金30%“砍头息”后的钱支付借款人,到期后借款人需要归还本金和利息(3%-5%),逾期还要支付逾期费。涂某利用设置好的套路,骗取被害人李某如72400元。

威胁催收敲诈勒索

徐某科、戴某楠、高某达等人为提高“嗷嗷花”、“爱上钱包”等APP放贷平台的回收率,雇用江某勇(已判决)所在的公司进行催收。江某勇所在的公司于2019年四五月间多次对借款人员陈某迪、陈某孝、郑某永、杨某明等人实施打电话辱骂、威胁等方式逼迫贷还款,勒索陈某迪4896元、陈某孝3636元、郑某永3414元、杨某明2738元、饶某5652元。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9万余条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科、戴某楠和高某达所控制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有限公司签署了协议,由该公司提供“爬虫”技术植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软件中。贷款客户在APP软件注册后,杭州某有限公司利用“爬虫”技术获取客户机主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等等个人信息,上传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软件中,以供该公司风控部门对贷款人资质评估。侦查机关从广州某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中调取“鑫能贷”、“钱包管家”、“聚能花”、“财神钱包”、“爱上钱包”、“嗷嗷花”等APP软件对应的三方支付公司的出金、入金数据中获取对应的贷款客户信息(去重后)共计91062条。

记者 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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