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00:43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例如:某公司因为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8000元的罚款,假如该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那么该公司至2021年4月5日才到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应缴的罚款总金额为多少?
答: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上述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公司至到4月5日才去缴纳罚款,应缴的总金额为8000*(31-15+5)*3%+8000=13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