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5:54: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师萌
【案情简介】
蒋女士和赖先生于2010年相识,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4月登记结婚。2014年6月生育婚生儿子赖某甲。
双方婚后长期分居,聚少离多,儿子出生一直跟随蒋女士在老家生活。双方婚前接触了解不深,婚后蒋女士全职照顾儿子。在儿子7个月左右,蒋女士前往某市与赖先生共同生活,赖先生母亲与蒋女士发生婆媳矛盾,赖先生也疏于照顾儿子,蒋女士只好将儿子带回老家和父母生活。此后,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每况愈下。2021年5月开始,双方争吵越来越激烈,赖先生曾三次对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7月,赖先生又对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关系正式破裂。此后双方协商离婚事宜,赖先生同意离婚,但对儿子抚养问题产生分歧。
为此,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赖某甲由原告抚养,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婚生儿子赖某甲抚养费3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三、请求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妇女、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房产;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赖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赖某甲由原告蒋某抚养至婚生儿子赖某甲年满18周岁,被告赖某需自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分别向原告蒋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儿子赖某甲年满18周岁止,婚生儿子赖某甲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三、在不影响婚生儿子赖某甲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被告赖某可每周六及周日与婚生儿子赖某甲共同生活,周一早上根据婚生儿子赖某甲实际需求送回学校或原告蒋某住所;暑假期间被告赖某可以带婚生儿子赖某甲共同生活一个月,寒假期间被告赖某可以带婚生儿子赖某甲共同生活十天,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接送问题由双方履行中自行协商;
四、拍卖预告登记在被告赖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尚欠抵押贷款债务及必要拍卖费用后,剩余价款由原告蒋某及被告赖某各取得50%;
五、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必须符合几个要件:
第一,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第二,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需要考量多种因素,比如,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效益等。
本案中,双方婚后虽主要由蒋女士照顾婚生儿子赖某甲,但期间赖先生也向蒋女士支付了相关生活费用,同时也一同负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等共同开支。上述分工应属于双方对婚后家庭责任协商一致的分配原则,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并不能单纯以照顾子女的主次确定。因此,法院对蒋女士提起的家务劳动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较多使得另外一方可以从家庭以外获得比较多的利益,例如,学业进步和高薪收入。负担更多家务的一方职业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参与社会劳动的能力和机会可能会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困难补偿来更好地保护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合理评价家务劳动的价值。
参与社会劳动的一方有工资收入,其工资收入作为家庭的日常消费是对近亲的抚养。家务劳动也是分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一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在价值上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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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师萌,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韩英伟律师团队助理,《盈科律师一日一法》校对,《律师说法案例集(4)》编辑。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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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文涛 审核: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