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29:37来源:法律常识
熟人咨询“自己从银行贷款买了辆车,后来因为家人看病,连续几期的车贷款没给,担保公司找到自己要钱,说是代替自己向银行还了贷款,如果不给,就要把车开走,说是担保合同内有”客户未还车贷款达3期以上,公司有权处理车辆的约定”。自己暂时还不上,对方把车开走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是不合法的。
在车主未还车贷款的情况下,对方替车主归还了银行贷款,只是有权向车主追偿,并没有权利处置车辆,若客户经过催促,仍未还车贷,担保公司有权起诉客户。依据《民法典》最新规定,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对车辆的变卖款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但必须是经过法院拍卖程序,公司不能直接将车辆卖出,原因是法院拍卖程序是经过合理鉴定,而担保公司有可能以低价处理,这样对车主就失去公平性。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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