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29:10来源:法律常识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单位小王,2018年8月15日,在工作时摔伤,造成第五趾骨基底骨折。单位主管说,工伤会影响绩效,就让他正常打卡签到,每月给他发底薪。但是,现在已经到了11月份,拆了石膏之后,他发现自己恢复不理想,可能还要进行手术。
现在,他想申请工伤补助或者工伤赔偿,但是看到好像工伤鉴定有一个月的时限。
那么,小王还可以申请,要求赔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工伤认定相关概念。
首先,要确认自己所在单位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定后就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了。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类:
一是用人单位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
这里要提醒工伤职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
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当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时效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规定申请时效,如果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受理,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 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一是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时效应当自 200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是工伤职工在 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而与劳动者私了,按照相对较低的待遇支付给劳动者,当劳动者若干年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时,劳动保障部门则以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的权益便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从小王反馈的问题中可以看出,他的主管明显有逃避工伤认定处罚的嫌疑。所以,还是建议小王抓紧时间,尽早直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情况由当地工伤认定部门鉴定之后,再和用人单位进一步协调。
在此,小保也要提醒广大职工,当发生工伤之后,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时维护自己的应得权益。
——信息整合来源:网络、知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