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1:48:57来源:法律常识
银行未及时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赔了五千
南京日报讯(记者 张源源 汤姣姣 通讯员 王加骥 黄祝祯)贷款责任已清,个人征信上显示的仍然是“逾期未还”,银行被判构成侵犯名誉权,改正之外还要再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昨日,记者从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民法典生效后全市首例“信用修复”判决履行完毕。法院明确,社会信用评价是个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侵权者理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该案起因是一笔普通的金融借款。2006年,当时50岁的胡某与银行、仕某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胡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仕某为担保人。因合同到期后未回款,银行2009年起诉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不过,诉讼进行过程中,银行申请追加胡某的东家公司为被告,并同意将该笔贷款直接纳入公司名下;同时,公司也确认胡某是名义上的贷款人,钱是公司实际使用,同意偿还借款本息。至此,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案涉贷款本息均由公司偿还,事件本应告一段落。
2021年年初,胡某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自己名下竟然仍有这笔逾期未还贷款。他要求银行删除这个不良征信,却遭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胡某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银行立即上报删除不良信息,并支付自己因信用评价降低带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2021年1月生效的民法典第1024条则首次明确,“信用”属于名誉的组成部分,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
江宁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几方在2009年达成的协议,胡某已经无需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但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删除相关不良信息。这导致12年后,相关贷款仍在胡某的征信记录中显示为逾期状态,银行的这一行为对胡某的信用评价产生不当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胡某的社会信用评价。
江宁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必须及时上报更正这一信息,同时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该案通过对民法典名誉权保护相关规定的适用,并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及删除条件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如何准确及时报送、记载和更新民事主体的征信信息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记者昨日从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后,银行已主动履行赔偿,当事人胡某重新查询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也已获删除。
作者: 张源源 汤姣姣 王加骥 黄祝祯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