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21:26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
票据作为民商事领域中的主要支付结算工具,无论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在国内贸易领域,均被大量使用。尤其是作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票据被数个商事主体“背书”之后,更增加了最后持票人最终实现票据债权的保障。
一、 问题的提出:
继宁夏宝塔票批量逾期之后,华夏幸福、恒大商票也陷入批量逾期兑付的风险之中。持票人选择不同的维权路径,直接决定票据债权能否最终全部得到实现。
网上有建议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 认为这样:一方面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案件移送到廊坊中院、广州中院,则意味着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长跑,且获得完全受偿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债权几乎必然要打折扣;另一方面,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也能规避集中管辖。
笔者认为:作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票据被数个商事主体“背书”之后,更增加了最后持票人最终实现票据债权的保障。因此,无论华夏幸福票还是恒大票,批量票据逾期兑付: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依然是最稳妥的维权路径。
二、批量票据逾期兑付,无论华夏幸福票还是恒大票,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依然是最稳妥的维权路径。
1、逾期的华夏幸福票、恒大票都是什么性质的票?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分为三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
其中,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票据按能否立即兑付又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就属于远期票据。
近几年陆续出现逾期兑付风险的票据,诸如宝塔票、华夏幸福票、恒大票等,都是远期票据。
2、《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保证”之外,票据背书本身也是另一种法定的“保证”。
票据行为分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
其中票据保证作为票据行为之一,在《票据法》中专门作了明确规定,即: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除非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但除了上述票据保证行为之外,票据上的背书行为,也是一种法定的付款“保证”。《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因此,票据作为民商事领域中的主要支付结算工具,无论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是在国内贸易领域,均被大量使用。尤其是作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票据被数个商事主体“背书”之后,更增加了最后持票人最终实现票据债权的保障。
三、按基础关系提起诉讼的风险
1、受合同相对性限制
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严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就要受合同相对性限制,只能起诉直接前手,不能一并将所有票据前手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一旦直接前手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清偿,最终持票人拿到的也只是一份无法执行到位的判决书而已;
2、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华夏幸福和恒大目前暂时陷入困境。如果持票人只是担心集中管辖战线太长或者单纯的为了规避集中管辖而选择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话,未来一旦华夏幸福和恒大“重生”之后,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持票人不得再反悔。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如果持票人为了规避集中管辖而选择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话,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之后,只能起诉直接前手,不能将票据其他前手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直接前手也不能完全履行判决,持票人最终依然将无法实现全部债权。如果此时持票人发现华夏幸福和恒大又“重生”了,想反悔重新按票据追索权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待到华夏和恒大重生,持票人反悔之时,也是不能重新选择再次提起诉讼的。
结论
无论华夏幸福票还是恒大票,批量票据逾期兑付之后: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依然是最稳妥的维权路径。
来源:票据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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