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逾期,如逾期未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表达

时间:2022-11-12 12:22:40来源:法律常识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方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是常见的且应必备的。

但在某些领域,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基于甲方地位的优越性,甲方的逾期责任往往在合同模版中未予体现,且不能修改。

那么若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4款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根据此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出卖人依然可以主张买受人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加计结算。

但请注意的是,此处违约金的主张是适用诉讼时效的,时效已过,则不可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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