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3:52:33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仍有权主张逾期利息。日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78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陈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5日,陈某向刘某借款78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刘某现金柒万捌仟元整(¥78000),限期三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还款,刘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78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与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故法院对刘某请求陈某偿还借款7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借期内应视为无息借款,但刘某可依法要求陈某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刘某诉请按月息2份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