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3:52:20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的行为多发于熟人之间,立字据成为了双方之间达成协议最好的证明,可是在欠条中没有写明利息,还款时是否可以主张呢?
王娜因创业资金周转停滞向于是想办法找到了好友小郭向其借款十五万元,小郭了解情况后同意借款,但要求是双方要写借条立字据,并写清还款日期,两人爽快的承诺了下来,并签订好欠款字据。回家后小郭才反应过来欠条上没有要求还利息,但字据已立,欠条上未写要求还利息,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故在还款期限内是不能主张利息的。因为是自己的大意造成的,所以小郭没放在心上,还了本金就好。
一年的还款期限很快就到,却迟迟不见王娜的汇款记录,原因是创业期间一路坎坷,如今刚好了些起色,口头商量着半年后再给。小郭也是生意人,讲究的是利益,半年后要求其还逾期利息,王娜认为欠条上写的清楚没有利息之说,认为其不讲信用,敲诈,遂告至人民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那就是无息的,但由于王娜存在逾期还款情形,小郭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超过还款期限未还的,超过的时间可以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王娜主张利息。《民法典》对于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是持肯定态度的,所以法院驳回了王娜的诉讼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本金与逾期利息归还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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