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14:08来源:法律常识
金羊网讯 记者李晓旭、通讯员刘静静报道:拿地数年却一直不开发,等着土地增值再转让或建设,个别企业这样的招数再也不能用了。近日,深圳市规土委在官网发文,就《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2011年,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制定了《关于办理延长土地开工竣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进行修订。但近年来的调查数据显示,深圳市部分产业用地未按时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不理想。现行规定对逾期开竣工的处罚力度不足,开发建设期限的确定、政府原因的认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据悉,《管理办法》参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开工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即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同时,《管理办法》明确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分别对开工竣工期限依据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对政府原因出具证明、认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因政府原因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可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但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另外,为避免企业规避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对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不再通过延长开工期限处理,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且超过规定开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同时应根据延长竣工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或超期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违约金;不足6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3%计收。同时,对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申请竣工延期的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对于逾期满2年的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逾期满2年(含2年)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