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13:43来源:法律常识
文:黄静丽律师
问:占先生2020年12月在4S店购得一辆奔驰E级轿车,2021年1月30日因汽车挂不了档到店修理后恢复正常使用,2月26日汽车再次发生故障,到店维修,但4S店回复无法确定具体的修理时间,占先生平时每天都需要用车,修理时间的不确定性极大的影响了占先生的日常出行。占先生咨询黄律师自己是否可以退车?
Part 1
1、车辆问题出现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17 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 3 年或者行驶里程 6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 2 年或者行驶里程 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维修费用:免费维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18 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Part 2
3、暂时不符合退车条件。
(1)汽车挂不了档”(属于驱动系统),或者“插座盖的联锁装置存在功能故障,促动器已抱死”(属于电源系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车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 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 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2)占先生的爱车维修次数或状况暂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车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 2 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 2 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Part 3
4、解决方案(1) 有权要求提供代步车或进行交通费补偿。《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19 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 5 日的, 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以 1 日计。
(2) 若维修时间超过 35 日,有权要求换车。《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21 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 35 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 5 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3) 维修次数或状况达到法律规定可以要求退车。详见如上第 3 点第(2)的法条。
(4) 建议书面提出请求。根据如上分析得知,虽然暂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车条件,但为了达到占先生的退车目的,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向 4S 店正式提出退车要求,友好协商,或许可以达到退车目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26 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