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39:02来源:法律常识
红网时刻10月28日讯(通讯员 陈佳)醴陵市某纸箱厂因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被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以950元罚款,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处以450元罚款。
10月19日,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新村井冲组某纸箱厂有一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即下发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
10月26日,大队复查发现该单位时发现,存在隐患逾期未整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负责人进行了知识普及,告知了负责人违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严重危害性,责令在期限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更换,并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罚款人民币950元整和450元整的处罚,予以警示。
目前,该单位负责人已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表示愿意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决定,坚决按照要求进行消防整改,进一步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