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38:07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例简介】
客户W女士在2016年为孩子购买了我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产品。2021年4月W女士的孩子因疾病于当地医院住院花费4万余元,出院后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住院费用,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客户于2021年3月办理重疾险复效手续,未办理新增附加医疗险,医疗险已经失效,无法办理理赔。
二、【案例分析】
经调查了解,W女士在2016年为孩子购买了我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产品,但2020年没有按期交纳当年保险费。在60天的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多次短信提醒W女士按时交费,业务人员也电话通知W女士,告知保单失效将会失去保障,W女士始终未按期交费。宽限期过后,Z女士的保险合同中止。2021年3月W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复效,但只申请了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险复效,未新增医疗险,因此医疗险于2020年10月到期终止。由于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故2021年4月W女士孩子产生的住院费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从法律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三、【风险提示】
保险是为我们转移风险的工具,但前提需要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确保合同有效,才能享受到保险的保障作用。同时提示消费者:
1.投保人的联系方式一旦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样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后续的服务。
2.关注好60天的宽限期。即便忘记交纳保险费,也不要错过保险公司60天的宽限期限,只要在60天内及时交费,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
3.复效时不要遗漏应复效险种。如果保单失去效力,在办理复效时,务必要认真查看自己所购买的险种类型,想要复效的险种及应交纳保费金额,切勿遗漏险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