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不履行?法院支持逾期利息

时间:2022-11-11 15:49:28来源:法律常识

W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某村建有建筑面积分别为20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2016年10月,W公司厂房所属地段因征地需要进行拆迁,黄陂区政府横店街道办事处会同黄陂区××村村委会对W公司的厂房、地上构筑物附着物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财物进行登记造册,由在场三方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委托XXX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厂区财物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600万元。

2019年1月10日,街道办与W公司签订《XXX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在上述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由街道办补偿W公司600万元,W公司负责人当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街道办的经办人签字后,告知W公司负责人需将三份协议书带回单位加盖公章。2019年1月12日,街道办在既未将盖章的协议书交给W公司负责人,亦未将补偿款支付给W公司,更未通知W公司的情况下,将厂房全部拆除。

两年来,公司负责人多次向街道办主张补偿相关损失,街道办均以未与W公司签订协议书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予补偿。后经W公司负责人查询得知,街道办已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交至相关部门存档备案。W公司认为,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的《XXX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表示,自街道办加盖公章之日起,该协议书即产生法律效力,街道办应依约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但是街道办至今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完全依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原、被告双方当时并未达成安置协议,只是约定先把款项领到街道,补偿金额只有审计后才能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补偿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因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后,原告应当配合被告处理好所征用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即被告的付款义务在前,原告处理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义务在后。现被告已于2019年1月12日将涉案协议中原告的厂房强制拆除,导致其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早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6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