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46:59来源:法律常识
“感谢检察院帮我这么大的忙,这回终于可以安心住在我的房子里了!”在和解协议签署现场,监督申请人小美激动地向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道。
贷款购买商品房,“断供”被判解除合同
2014年,小美从某房地产公司贷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小美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自2016年起,小美逾期未偿还贷款共计11期,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其向银行支付了贷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罚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小美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相应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因不服法院判决,小美遂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不符合法定监督情形,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南岗区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没有法定监督情形,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就成了承办检察官的“揪心事”。一方面,小美“断供”近三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代其偿还几十万元的房屋贷款后仍未收到小美的还款,且一审法院判决后近三年时间仍未能依照判决收回房屋,这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正常经营、资金周转极其不利。另一方面,如果直接对小美的诉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小美及其母亲必须依照法院判决搬离房屋、支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违约金、合同解除违约金,导致居无定所,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南岗区院决定将促成和解作为该案下一步主攻方向。经分别询问小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得知,小美仍然想“保住”这套房屋,也承认“断供”是自己不对,但其无力偿还法院判处的金额;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曾提出适当降低还款额,小美却不同意,双方在审判阶段始终未达成和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检察监督阶段也不同意和解,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坚持办案“求极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承办检察官认为,在当前疫情压力、房地产经营状况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应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为切入点,在经济利益、执行难度等方面为当事人释法说理,争取打开和解突破口。遂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走访双方当事人4次、电话沟通20余次。在房地产公司和小美的预期差逐渐缩小之际,检察官主动邀请双方来到南岗区院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双方对拟达成和解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最终,在检察机关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小美协商并征得同意后适当降低了违约金,双方约定小美在2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房地产开发公司重新与小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仍然归小美所有,双方之间对于该房屋的全部诉讼履行再无争议。检察机关在确认《和解协议》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后,认可了该《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申请检察监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矛盾纠纷在检察环节得到化解,不仅能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可以减少社会对抗、消除社会戾气。下一步,南岗区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肩负起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检察责任,依法能动履职,在办实事、促和解、解民忧中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