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需要证明,不能道听途说

时间:2022-11-12 15:14:05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小王给村里老宋栽种树苗,约定一个月工资2700元,干了一年。老宋在2019年2月给他出具一个20000的欠条,但是一直到现在也没给钱。于是,小王就拿着欠条去村里找。村里负责人说,不知道老宋去哪了,自己20多年没见过他人了,离开村20多年,户口也不在村里。小王一听着急了,起诉老宋三个子女,要求三个继承人用遗产进行偿还欠款。

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小王所说的“听说老宋去世”,属于传来证据,不足以对抗户籍登记,不能证明老宋已去世,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承担责任。

本院依法调取了老宋的户籍信息,显示户籍尚未注销。

所以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那么小王的权利如何保障呢?他可以申请老宋失踪,由老宋的财产代管人来履行偿还义务。

宣告失踪是特别程序,我们会在以后的法条中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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