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5:13:23来源:法律常识
本是踏踏实实还款人可偏偏就在最后一次还款的时候出了“一丝丝”意外由此陷入“征信危机”
大意!最后一笔还款惹出麻烦
2013年3月,重庆市的穆先生想买一辆汽车,但因为手上资金不足,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无法向银行贷款。在“望车兴叹”时,一保险公司告诉穆先生,不需要以资产抵押的方式,只需按月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帮他作担保,向银行贷款。就这样,穆先生与保险公司签下了投保单,并在银行办理了担保贷款,分期36个月,每月还款1500余元。此后,穆先生每月按期向专门的银行账户还款。
到2016年3月,在穆先生最后一期还款的时候,出现了纰漏。在当期保费和贷款本息到期时,穆先生的还款账户竟然余额不足,过了几天才把钱转入。没想到,其间产生了滞纳金,转入后的金额仍然不足以还款,导致还款失败。
当穆先生逾期还款已达80天时,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代为清偿了该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共1607.96元。而此时穆先生的还款账户余额为1576.98元,仍差30.98元。直到2018年2月,穆先生才向保险公司清偿了欠款。
因为这30.98元,惹出了一串麻烦事。保险公司在没有通知穆先生的情况下,向征信机构报告了追偿信息。按照规定,虽然穆先生返还了欠款,但该条追偿信息仍将在还款之日起5年内,出现在穆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上。因为这个原因,穆先生在后来办理房贷、车贷、信用卡时多处碰壁。
2021年底,穆先生在了解自己办理房贷、车贷等时被拒的原因后,穆先生恼于保险公司“一声不吭”把他纳入“黑名单”,便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消除不良征信信息的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保险公司清除被追偿信息,补偿3.7万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后表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保险公司代为还款时,穆先生还款账户余额仅差30余元便能还清欠款,可见穆先生并无拖欠贷款的主观恶意。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履行代偿行为将对穆先生的个人征信产生较大影响,但其代偿前未作提醒,代偿后亦未催收,甚至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仍未事先告知。在穆先生被拉入征信“黑名单”一事上,保险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份有不良信息的征信报告,在客观上可能导致穆先生在经济活动上的可靠性和偿债能力受到负面的评价。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消除该不良影响,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法官释法明理后,穆先生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将穆先生个人信用报告里的被追偿信息清除,并向穆先生补偿37000元。
法官提醒
银行征信系统的建立,旨在为守信者提供便利,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以案为鉴,作为被记录征信的个人,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切莫疏忽大意或怀着侥幸心理,以免事后处处碰壁。
而作为信息提供者,也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秉承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审慎上报失信信息。
(重庆江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