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深圳市嘉盛易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11-12 16:21:3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2〕0034号】,涉及深圳市嘉盛易成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盛易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575599,法定代表人:孙卫平,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前海湾保税港区内2期201库。

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深圳市嘉盛易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SW15港货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110044447410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编号:534920211490072805),以保税区仓储转口监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进口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一批,经查验查获未申报货物马爹利XO(3L/瓶)150瓶,其余未见异常。经计核,本案漏缴税款人民币8.2371万元。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查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企业提供情况报告》、《企业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企业提供同类货物进口交易资料》和相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5月24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