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逾期抵扣作废发票,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认证抵扣

时间:2022-11-12 16:28:14来源:法律常识

梦想公司向生命公司销售了一台服务器,并为生命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命公司由于业务人员变动,没有及时将发票交给财务部门,导致该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

可供参考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命公司财务部就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展开了讨论,并形成以下观点:

观点一

由于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对开具红字发票未作时间限制,生命公司可要求梦想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为自己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该行为符合文件的规定。

观点二

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中虽然描述为「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生命公司以该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不符合文件中对于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因此不可开具红字发票。

该专用发票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文件中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未认证的,生命公司可按文件中的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如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该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认证抵扣。

本期看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超过了认证期限,在符合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可开具红字发票。

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开具红字发票。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认证期限”的理由,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能否符合文件的要求,尚不能明确。

据我们了解,各地国税机关政策执行口径不太一致,有的认为只要系统能开出红字发票就可以;有的仍坚持超过认证期限就不让开具红字发票(不管系统是否能开出来)。

企业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如不属于税总货便函 [2017] 127 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销货部分退回情形的,建议得到主管国税机关的认可后,再进行开具。

经过实测:超过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能够开具红字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能否通过人为的安排,使开具红字发票行为符合文件规定?比如安排销货退回后再重新购入?或以开错通讯电话、货物名称等理由,以「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开具红字发票?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文件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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