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6:44:02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起生效,所以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定金交付义务的,合同不生效,当事人不得依据不生效的合同主张支付定金和违约责任。
王永祥、卢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永祥将房屋出售给卢珍。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3万元,若逾期付款超过30日,则王永祥有权解除合同。签署合同时,卢珍向王永祥支付1万元定金,王永祥向卢珍出具收据,写明定金1万元。卢珍未支付剩余2万元定金,王永祥以卢珍逾期支付定金超过30天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受合同约束,合同约定卢珍支付3万元定金,卢珍仅支付了1万元,王永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判令合同解除,卢珍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虽然合同约定3万元定金,但王永祥已收取卢珍1万元的定金,且王永祥并未就定金数额提出异议,故根据法律规定,亦应当视为双方已变更了定金数额。
王永祥以卢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卢珍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卢珍未足额支付定金有误,撤销一审判决。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起生效,所以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定金交付义务的,合同不生效,当事人不得依据不生效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交付的定金金额多于或少于合同约定,收款方接收,则视为合同变更,不同意则应当提出异议并将定金退还。
从法律规定来看,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不符的,收款人应当满足“提出异议”及“不接受定金”两种情况下才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对于当事人既接受不足额的定金,又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产生什么法律效力,法律并未规定。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接受不足额定金又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定金未达成合意,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1、鉴于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生效,签署定金合同后不支付或少付定金的,收款方无法要求对方支付定金。
2、若你是收款方,收到不符合约定的定金时应立即提出异议并将定金退还,否则视为同意变更定金。
3、若你是收款方,接受不足额定金后不得以对方未足额支付定金,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