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28:47来源:法律常识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四)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强制执行的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即扣押、査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滞纳金的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
4.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欠税清缴
1. 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欠税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 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 税收优先权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一)税收减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退还:
(1)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的,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2)税务机关发现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2.补缴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非主观故意)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累计数额 10 万元以上),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对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不受前述规定期限限制。
(三)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不存在欠税情形
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査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无欠税证明的申请
(1)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须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①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 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无欠税证明的开具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8:35 龙岗看守所外等候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