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48:27来源:法律常识
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等概念常出现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或许金融从业者知之甚详,但多数法律从业者恐难谓胸有成竹,普通民众亦更难区分,故本文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理解其概念、计算方法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法律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并服务实体经济。
(一)利息
利息,即金钱的孳息,指一定期间内货币的使用费。在金融借款业务中,银行通过收取利息的方式获得收益,这也是商业银行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实务中,广义的“利息”包括贷款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狭义的“利息”是指借款期内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内如约还本付息,未产生超期归还的情形。依笔者之见,为避免概念出现混乱,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应限缩解释认定为“贷款期内利息”。 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利息=本金*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计息的,需按一定周期对利率进行调整。需注意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二)复利
复利,即因利息产生的利息,具体来说是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计收的利息。金融借款合同是存在复利的,并且在法律上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仅对欠付的部分利息计收复利,复利计算基数不包含本金部分。根据央行发布的《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可分为贷款期内复利与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的复利,前者系针对贷款期内不能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计收的复利;而后者系对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后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
(三)罚息
罚息,即债务人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之日起,银行向借款人计收的惩罚性利息。根据央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下称《利率管理规定》)及《贷款利率通知》,主要针对两种情形计收罚息:1、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还清借款本金,需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2、贷款被挤占挪用的罚息。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需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息。挤占挪用罚息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100%。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出现挤占挪用的情形,应择其重者(以挤占挪用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不能并处。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四)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即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应支付的超期利息。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前收贷,即金融机构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将借款关系期间内的某一天作为借款本息的结算点,得出一个结算金额,再以结算金额为基数,自该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审查,法院通常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日期进行计算,个案个判。另外一种情形为借期期满后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时自期满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朱某与A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如下内容:①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约定利率5%,上浮40%执行。②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约定利率上浮30%计收复利。③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朱某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朱某的借期内利息是多少?
答:100万元*5%*(1+40%)*3=21万元。
2.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朱某只归还了16万元利息,尚有5万元利息未归还,对于该部分复利是多少?
答:5万元*5%*(1+40%)*(1+30%)*逾期天数/360(或365)。注:(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约定利率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3. 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某某只归还了80万元本金,尚有20万元本金未还清,这部分罚息是多少?
答:20万元*5%*(1+40%)*(1+50%)*逾期天数/360(或365)。
(一)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裁判要旨:复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银行可以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
案件来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万特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79号]。
(二)计收复利时,应当将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均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即以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该计息期内的“利息”数额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产生的复利
裁判要旨:“复利”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由此,中建投公司按季结息、并将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符合“复利”应有的计收方式,亦符合双方约定。豫园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上海豫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08号]。
(三)贷款逾期后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应包括期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复利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案涉《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对豫园公司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权按18.4%的年利率计收复利。即案涉合同中就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复利利率及逾期后计收复利的罚息利率均约定为年利率18.4%,且关于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的计息方式均明确为计收“复利”。依据前述“复利”计收方式的分析,之前计息期所生的利息均须计入下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即以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该计息期内的“利息”数额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产生的复利,故在贷款逾期后将期内的复利作为计息基数符合行业内通行的复利计收方式及双方的约定。“
案件来源:上海豫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08号]。
(四)银行对逾期利息不可再计算复利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其中应当计算复利的利息指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对贷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计算复利。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只是规定了逾期利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样不能得出对于逾期利息应当计算复利的结论。
案件来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沈阳假日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40号。
(五)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不能要求调减
裁判要旨: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并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要求调减违约金的余地,当然更没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前提。
案件来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55号。
(六)法院判决利息应计算至给付之日而非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裁判要旨:但一审判决关于该部分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认定有误,应计至给付之日止,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
综上,银行对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对罚息或逾期利息不能再收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