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8:07:16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我县按照省、市禁毒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先后建成了县626服务中心和36个乡镇社区戒毒(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为我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走向法制化、常态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极少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并不配合戒毒工作。近日,县626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石坳乡、山口镇专职禁毒社工多次规劝辖区内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到工作站报到,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报到。得知情况后,县626服务中心在县公安局联勤中心的协助下,发现当事人的活动轨迹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了辖区派出所。
9月4日,修水县公安局渣津派出所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张某查获,虽然张某尿检呈阴性,但修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将张某送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为期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
9月6日,太阳升派出所将拒绝接受社区康复的刘某查获,虽然刘某尿检也呈阴性,修水县公安局依据《江西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刘某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江西省禁毒条例》
第四十八条 社区康复人员拒接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本期编辑:陈 坚 吴凌鹏
审 核:罗来尧 游国星
来 源:九江修水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