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20:27来源:法律常识
患者刘女士在即墨中医医院引产后被诊断胎盘残留、胎盘植入,经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即墨中医医院应按照30%的比例承担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即墨中医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刘女士14072.89元。
引产后胎盘残留、胎盘植入
刘女士于2017年2月22日因怀孕流产到被告中医医院处诊治,诊断为:难免性流产、瘢痕子宫,给予原告流产,住院3天,出院回家,20天后,阴道出血,身体不适,回到被告中医医院处门诊复查,医生诊断为身来例假出血,做B超检查,诊断为宫颈囊肿,右附件后囊肿性占位。让原告回家休息。回家半个月后,突然大出血,病情加重,原告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妇科检查,诊断为残留难免流产,住院7天,保守治疗。出院后第二天流血不止,无奈转住青岛市立医院,诊断为胎盘残留、胎盘植入,经手术将残留胎盘取出,住院7天后出院,现已康复。
刘女士认为是因为即墨中医医院对残留胎盘未发现及时清除,才引起她后期出血后感染,随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即墨中医医院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4504元。
即墨中医医院存在过错
2018年2月2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刘女士申请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了司鉴院[2018]临鉴字第65号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刘乾乾存在胎盘植入的高危因素,临床明确诊断为胎盘植入,此为其自身疾病,是引起刘乾乾因胎盘植入导致产后出血等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中医医院未能充分认识到胎盘植入的可能性,未能向患方充分交待胎盘植入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未能及时行清宫治疗或密切随访,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刘乾乾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拟为20%-30%。
根据这份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为即墨中医医院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即墨中医医院赔偿刘女士主张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72.89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与即墨中医医院均提起上诉。双方上诉的请求,在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数额。
刘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改判中医医院承担医疗费22631元、误工费2495元、护理费1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鉴定费12900元,共计41118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医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乾乾因中医医院的过错住院两次,本身无过错,医疗费应由中医医院全部承担。刘乾乾住院17天,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应该按照47天计算误工费。中医医院的过错给刘乾乾身心带来极大痛苦,应当支持刘乾乾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中医医院的过错导致本案的发生,鉴定费应由中医医院全部承担。
即墨中医医院上诉请求:刘乾乾主张的医疗费部分由社保报销,实际只有7976.46元,应判决中医医院承担医疗费2392.93元。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刘乾乾交通费600元,但没有将交通费按照30%的责任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中医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社保机构承担部分费用后是否依法追偿应另案处理,并不能因此减轻中医医院的赔偿责任。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为中医医院对被鉴定人刘乾乾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刘乾乾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拟为20%-30%),一审法院确定中医医院按照30%的比例承担医疗费、鉴定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乾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记载,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院后需人护理的证据,一审法院支持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并无不当。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刘乾乾因本案三次住院,辗转三家医院,住院时间长达17天,其主张交通费2000元较为合理,一审法院参照责任比例酌情判决中医医院赔偿交通费6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