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27:58来源:法律常识
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对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建四建集团”)的行政处罚(榆区人社监罚字〔2022〕13号),陕建四建集团在榆林国贸城市中心项目中,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被罚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6号)第六条之规定,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做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该公司官网介绍,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65年,是中国西北地区最大A股上市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核心企业集团。企业注册资本金3.5亿元人民币,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超30亿元,年施工能力超400万平方米。该企业介绍称:陕建四建集团充分践行“发展企业、富裕职工、造福社会”国企责任和担当。
综合信用中国、陕建四建集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