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0:42:47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不解除合同,但需支付违约金
双方签订合同对商铺进行交易,买方对商铺已实际占用使用,卖方虽积极办理产权登记,但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买方遂要求解除合同。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开拍卖竞得两间商铺 实际占有未完成登记
据悉,萍乡某单位为筹措资金解决企业遗留问题,经批复,对湘东区部分房产进行分开处置,委托萍乡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张某通过竞拍,以总价69.1万元的价格竟得其中两间商铺的所有权。
中标后,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张某依约支付了69.1万元拍卖价款及11056元交易佣金,萍乡某单位按约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且张某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合同约定萍乡某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办理手续,虽然该单位一直在积极办理产权登记事宜,但已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三个多月。
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退回商铺,并要求萍乡某单位返还购房款、佣金及支付违约金124380元。
法院认定不解除合同 但按约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被告已按合同要求将店面交付给了原告,虽然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手续,但被告一直在积极办理产权登记事宜,没有故意或者恶意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对该店面实现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亦不属于《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三种情形,故原告主张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返还购房款,退回商铺,以及赔偿交易佣金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由于甲方(本案被告)原因未办理权证,每逾期一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已明确约定了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故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但计算至判决之日较妥,故违约金为90917元。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萍乡某单位支付原告张某违约金90917元。
来源:萍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