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2:27:53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是上犹法院执行局的,这是我的证件。由于您被起诉后未按时履行义务,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请跟我们走一趟。”6月11日早上6时30分,上犹县人民法院开展凌晨集中执行行动,执行干警提前在被执行人刘某住所蹲守,依法将刘某拘传,刘某在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后,积极和申请人协商还款,当日,刘某给付申请人20000元案款。
2010年,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用于购买坐落于上犹县东山镇下西村路房屋,贷款金额为15万元,期限20年,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但自2018年10月份被告刘某开始逾期,经多次催收无果,2019年2月,原告将其诉至上犹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需在2019年7月30日前还清欠款,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履行义务。但被告刘某仍未按照约定履行,10月15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上犹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有意躲避执行,上犹法院执行干警对其进了强制带回。
在上犹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刘某感到懊悔无比,希望再次与原告进行和解。2020年6月11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某须于当日偿还申请人20000元,10月31日前将剩余金额一次性提前全部清偿完毕,不再享受分期偿还的权利。“当真应了那句老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被执行人刘某苦笑着对执行法官说。
来源:上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