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2:41:30来源:法律常识
热衷于为贵州等高负债地区城投公司提供融资的中泰信托最近烦恼不断。因为信托计划逾期,中泰信托已经将贵州多个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公布的两起判决书显示,中泰信托以合同纠纷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和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告上了法庭,要求当地政府承担应收账款的支付义务。原来这类信托融资的模式,都是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城投公司对政府的应收债权,政府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具有向中泰信托履行应收账款偿付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大多判决了地方政府承担支付未偿还应收账款的责任。
2020年12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审判决结果显示,第一项就是被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信托支付应收账款本金2.44亿元,利息0.23亿元,合计2.67亿元。
同时,还判决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补足义务;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情的起因是2016年7月,中泰信托发行的一款名为“弘泰1号遵义汇川集合信托计划”的产品,期限3年,信托规模3.5亿。该产品融资方为遵义市汇川城投,担保方为遵义经开区投资建设公司,预期收益7%-7.2%,资金用途是用于受让汇川城投因代建高新快线和长沙东路道路工程项目形成的对汇川区人民政府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5.1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汇川区政府系案涉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当向中泰信托履行该标的应收账款的偿付义务,由于汇川区政府未能按期足额向中泰信托偿付《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的各期应收账款款项,汇川区政府违约事实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汇川区政府需要支付尚未的应收账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近几年,贵州多地出现城投公司非标债务逾期事件,而风控出现缺失的的中泰信托也屡屡“踩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启信宝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中泰信托因为类似的信托计划逾期而起诉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的还有多起,判决结果也类似。
比如,2020年6月,中泰信托起诉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大河管委会)、被告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大河经开公司)、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钟山城投公司),索要应收账款1.2亿元。
中泰信托起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涉案金额2亿元。
中泰信托起诉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凯宏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2.3亿元。
在前述中泰信托起诉大河管委会一案中,同样是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
2017年,被告大河管委会及被告大河经开公司与原告中泰信托共同签署了《中泰·顺泰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大河经开公司因承建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鱼塘北路建设工程道路工程项目而形成5.73亿元的应收账款。大河管委会系应收账款债务人,向中泰信托履行应收账款偿付义务。大河经开公司同意将该标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中泰信托,并约定无条件向中泰信托履行补足义务。
此后,中泰信托向大河经开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1.299亿元。自交割之日起,中泰信托成为转让债权的唯一债权人。后因被告大河管委会无法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转让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大河经开公司及钟山城投公司亦未履行相关补足义务或担保义务。经中泰信托多次催讨后,便将大河管委会在内的三被告起诉到了法庭。
通过城投公司垫资建设相关市政公司形成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也是不少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常见做法。从隐性负债的化解中,也能看出地方政府高负债的沉疴。
在信托计划逾期后,当地政府也曾尝试解决。判决书显示,经原告中泰信托多次催讨,被告大河经开公司与案外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区政府债务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名出具了《关于中泰信托还款计划的报告》,申请将项目到期日延迟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在2019年11月10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20年1月31日、2月29日前各支付资金1,000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资金2,000万元,4月30日前支付资金3,000万元,2020年5月31日归还剩余资金。
根据这一申请,中泰信托与大河管委会及大河经开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
不过,大河管委会支付两次付款时间均晚于原定付款日。2019年12月以后便无法按期还款了。2020年5月中泰信托在向大河管委会寄送了《提前履约通知函》,宣布未到期部分资金加速到期。
中泰信托将大河管委会及相关公司起诉到法院后,三被告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从2020年1月至今的还款,因为处于新冠病毒的抗疫期间,被告方没有能力还款,这种情况应属于不可抗力,请求予以延期还款”。
法院认为,中泰信托以提起诉讼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同意被告方延期还款,并无不当。而法院认为,涉案《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系经签约两被告与原告共同签署落款,并已依法办理了动产权属转让的登记,各方权利义务均已按此履行无异。
最终,上海市金融法院判决,大河区管委会向中泰信托偿付剩余的全部未付应收账款人民币1.2亿元并支付违约金;大河经开公司承担补足义务;钟山城投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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