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03:0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231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胡家宇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李荣村7组26号付1号
身份证号:3401231978****1652
立案时间:2021-03-01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人胡家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918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在案冻结的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连支付账户余额36465.85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的美菱大道391号第五层、肥东县响导农贸城1#S101-S112、201-404,2#-5#S101、S103、S107-110、S113、S115-S120、S128、S129、S131-S138、S141-S174、S201-S245、301、308、310-326、402、410-427、501-508、601-607等依法处理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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