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3:12:19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案件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工程在何时应该结算,因为如果对方没有按时结算,索要工程款一方可以找对方要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如果协议有效,一般逾期利率都比较高(年利率10%左右),同时建设工程的金额大、时间久,所以很多案件中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就属于重点问题。
本文以最高法院的(2022)最高法民终1号案例简单阐述一下工程验收的问题。
本案中,2012年8月8日,芜湖市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将涉案工程交给中建五局建设,涉案工程款有1.2个亿。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80%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付至85%,办理完结算并经审计确认后,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5%,余款待交工验收通过后保修期(两年)满(竣工验收通过)一次性付清。
2013年8月底,工程主路面基本完工交付,开始双向放行通车,剩余附属工程继续施工。芜湖相关部门却迟迟没有支付相应价款。2016年3月14日,中建五局向芜湖公路中心发出《律师函》,称工程主路面通车,视为该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要求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审计。
本案就涉及建设工程中比较典型的几个问题,分别是涉案建筑类合同是否应该解除、涉案工程款应该定为多少、应该在什么时间支付以及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下文先讲一讲工程是否达到结算标准的问题。
工程是否达到结算标准有两种判断情形:第一种,双方所签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什么时候结算就什么时候结算。第二种,在所签订的合同解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所以说,在合同被解除,双方没有实际的关于何时结算工程的约定时,应该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判断结算时期。再以本案为例,法院综合考虑了多重因素确定的结算时间,一是涉案工程主路面2013年8月底基本完工交付,已经完成的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多年;二是完成了实体工程质量验收,未对已完成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三是芜湖公路中心(被告)认可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综合上述三方面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才认定该工程应该进行结算。
所以说,实践中验收报告并不是结算的唯一标准,如果已经投入使用很多年或者公司方认可进行结算,也可以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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