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导致逾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2-11-14 13:54:2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出借现金8万元,张某出具了金额10万元的借条1份,并约定2016年2月6日归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武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张某于2018年2月1日向王某直接归还现金3万元,2019年2月4日、2月25日通过武某向王某分别转账归还2万元和1万元。王某一直未向武某主张保证责任。2021年4月1日原告王某起诉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对借款是否约定过利息?如约定,利息应当如何计算?2.张某向王某还款的具体时间、金额与性质;3.武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对借款是否约定过利息问题,王某、武某均主张借款时约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在出具借条时将一年的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因有一些数字不会写,就出具了金额10万元的借条,但口头约定还款是按照实际借款本息归还。张某则主张其当时准备借款10万元,先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但实际只拿到了8万元,对借款没有约定过利息。张某没有举证支持自己的主张,其陈述自己与王某并不认识,是通过武某从王某处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不熟识的情况下,张某在未收到借款时就出具借条、王某向张某出借大额现金却不约定利息,都不符合常理。相对而言王某、武某的陈述内容更为合理。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张某对借款约定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利息,该利率未超过当时的法定标准,法院予以确认。因在借条中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法可以按照借期内利率(年利率24%)计算逾期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王某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不得超过2021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年利率15.4%)。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张某向王某还款的具体时间、金额与性质问题。张某主张自己已向王某归还了全部8万元本金,其中2016年2月或3月以现金方式直接归还王某本金3万元;2017年分两次给武某支付现金各1万元,让武某向王某归还本金;2019年2月4日、2月25日再次通过武某向王某分别转账归还本金2万元和1万元。而王某主张张某只支付了6万元,均为利息,其中2018年2月1日直接支付现金3万元,2019年2月4日、2月25日通过武某向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和1万元。武某表示自己没有收到过张某付的2万元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在2016年直接向王某支付了3万元,但其未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认定,对该款支付时间按照王某的陈述认定为2018年2月1日。张某主张自己在2017年分两次给武某支付现金各1万元,让武某向王某归还本金,但武某否认收到上述款项,因张某未举证证明自己的相应主张,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张某主张自己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但王某未予认可,张某也未举证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对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清偿利息。从张某的支付时间来看,其每次支付的金额都低于当时应付的到期利息,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已向王某支付的6万元均为利息。

对第三个争议焦点,武某在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但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依法应认定武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武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武某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清偿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其中2015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率标准为年利率15.4%,张某已经支付的6万元利息从中予以扣除);驳回王某对武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因此,为避免或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二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三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仅通过口头约定或者在借条上签名的方式表示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范围、期间等没有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则无法认定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合同应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更好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责任,经合法催要及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诉诸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 秦州区法院/编辑 靳艳艳 审核 辛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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