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4:04:31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张德国(化名)夫妇多次向王春(化名)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在一审法院的调解下,张德国夫妇同意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王春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后,因张德国夫妇没有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归还欠款,王春于2019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春调查了张德国夫妇的财产线索,发现: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张德国夫妇于2018年11月13日和第三人张某杰(张德国夫妇的独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夫妇名下房产以2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杰,并于2018年11月13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购房款。2018年12月1日,双方完成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张某杰2018年6月份大学毕业,同年10月份参加工作。
王春认为张德国夫妇在未偿还其债务的情形下,将名下房产转移给第三人张某杰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张德国夫妇与第三人张某杰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并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但是因购房款数额较大,张德国夫妇及第三人主张购房款是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既没有说明资金来源,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实际支付购房款;况且支付购房款时间是在第三人大学毕业不足半年,参加工作仅二个月;张德国夫妇与第三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第三人没有实际支付张德国夫妇购房款,张德国夫妇和第三人之间为虚假房产交易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张德国夫妇其所负债务大于所拥有资产,在此情形下仍将名下房产无偿转移给第三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进而损害了债权人王春的合法权益。故,王春求撤销张德国夫妇与第三人张某杰之间房屋转让行为,恢复讼争房产的原有物权登记形式,恢复张德国夫妇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令撤销张德国夫妇与第三人张某杰之间房屋转让行为;恢复讼争房产的原有物权登记形式,恢复张德国夫妇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张德国夫妇将名下房产转移给其子张某杰,虽合同明确约定买卖价格、交易方式和时间并完成了相关房产权属登记,但根据张某杰的购买力、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以及张德国夫妇和张某杰之间的关系,可以综合进行判定得出张德国夫妇无偿将房产转让给张某杰的结论。张德国夫妇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且无其他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王春的权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行使撤销权,恢复张德国夫妇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后,该强制执行一案便有了新突破。
生活中,上述情形屡见不鲜。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名下房产、车辆或者其他财产转移给配偶、父母和子女,只要找对专业团队,正确运用法律规则,一定能有效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