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05:27:09来源:法律常识
大大小小近200种大病,听起来好牛逼,但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上百种大病具体是哪些呢?又要求达到什么标准,才能获得大病赔偿呢?而这些普通客户搞不清楚的细节,常常成为疾病保险理赔纠纷所在。
你有没有想过,还有另一种确认重疾标准的方式,不以列举的病种为标准,而是以疾病治疗费用为标准,达到医疗费用标准,就能认定为大病,获得大病赔付?
现在确认大病的标准主要有两种:
①列举式:以保单中列举的大病种类为确认标准。
②费用式: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确认标准,医疗费用达到约定标准即可确认为重疾。
列举式,不用多说了,大家平时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上都是列举式。保单里列举了不少具体的重大疾病、中度重疾、轻度重疾的名称和标准,对号入座即可。
下面重点说一下“费用式”大病确认标准。
其实这种方式大家应该也不陌生,社会医保的大病医疗报销,确认标准就是“医疗费用”。
以城镇职工医保为例,分为“基本+大病”两部分,大病医保的确认标准为:“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线(不含)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全国各地的医保大病起付线的标准是不同的,可以具体咨询当地的医保机构。
除了医保之外,商业保险,也有类似按照“费用标准”确认疾病给付的保险。
例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疾病给付保险,保单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病种,而是以“保单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到5万元”作为保险金给付标准。如果保额为30万,那么只要被保险人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达标,就可以获得30万保险金赔付。
目前,疾病给付型的商业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主要还是以“列举式”为主,“费用式”疾病给付保险很少,而且通常都是一年期或者定期保险,终身保险几乎没有。
列举式疾病保险,对疾病的约定标准晦涩难懂,而且除了监管规定的“28种大病+3种轻症”以外的其它一百多种疾病,各家保险公司的约定标准并不相同。出险后,常常遇到被保险人认为是重疾,但却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情况,造成理赔困难甚至被拒赔。
相对来说,费用式疾病保险,确认给付标准更加简单明确,消费者也更容易理解。但是这种方式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例如过度治疗、小病大治等。而且随着医疗成本逐年递增,现在治疗可能只需要一两万的疾病,三五年后可能就需要三五万,这也导致保险公司不敢将“费用式疾病保险”用于长期甚至终身保障。
个人认为,列举式疾病保险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费用式疾病保险更符合人们对大病的通俗理解,也更有利于被保险人获得保障。但商业保险公司本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可能是值得探讨的话题,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留言交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