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8 09:40:04来源:法律常识
电动车闯红灯与轿车相撞,究竟如何判?近日,菏泽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便处理一起此类事故,张某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根据相关法规,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车主无责任。
据牡丹区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事发当日,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重庆路与东方红大街交叉口处,闯红灯与沿东方红大街由西向东朱某某驾驶的鲁R**60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事故形成原因: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交通信号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念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