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5:38:53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中,绕不过去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给多少钱的问题,借贷纠纷更不例外,借款人应该还多少钱是法院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也是双方的核心争议之一。有很多借款人并不完全是因为没有还款能力才逾期,也和平台收取“砍头息”和其他高额服务费用有关,那么今天我就和大家聊一聊网贷诉讼中关于金额的抗辩。
一、本金金额
借款本金应该如何确定呢?相关法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上述规定,其实都贯彻了一个原则,借款本金要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但是规定的范围太窄了,只说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况,也因此给网贷平台留下了“砍头”的空间。下面我介绍一下网贷平台是怎样花式“砍头”的:
1、以费用名义收取
法律明确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网贷平台自然不敢顶风而上,但是钱还是得收,不然喝西北风啊?于是平台巧设名目,服务费、审核费、推荐费、担保费眼花缭乱,以费用名义从借款人的本金中扣收,从而优先保障自己的利益。
网贷平台以费用名义扣收款项的法律基础在于,其认为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而平台并非出借人,收取的也不是利息,而是基于向借款人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你享受服务,我收取费用,是很正常的一个商业交易行为,不是该条法律规制的范围,所以平台完全有权收取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
2、花式支付操作达到借款本金预扣
(1)提前分账型
平台在将出借人的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时候,直接对资金进行分账,一部分作为本金支付到借款人账户,一部分作为服务费用支付到平台账号。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合同金额。该方案不合规,随着监管趋严,已被抛弃。
(2)即时分账型
这种类型其实是对提前分账的改进,具体又包括两种:
a 平台将出借资金全部转账到借款人账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账户指的是平台为借款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虚拟账户,但是钱尚未提现到借款人绑定的银行卡。资金到达虚拟账户后,马上把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服务费转到平台账户。这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的流水上,就留下了足额本金出借的痕迹。
b 与上一种情况类似,平台将出借资金全部转账到借款人账户并且自动提现到借款人绑定银行卡,然后再马上转出一部分款项作为服务费。这样在银行出具的流水上,就留下了足额本金出借的痕迹。
诉讼中,这种模式的本金支付,债权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足额出借的转账流水,具有较大的迷惑性。
(3)分期支付型
这种模式相对合规一些,出借资金会全额支付至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借款人每月还款时,除了偿还本金、利息外,还要偿还服务费用。采用这种模式的网络贷款,资金方一般是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这类的持牌金融机构。
以上三种本金发放模式的出现,和国家对网贷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加有直接关系。网贷刚刚兴起的时候,绝大部分网贷平台都是直接在放款时收取所谓服务费的,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而后随着监管越来越严,“砍头”越具有隐秘性,这实际上也是合规要求与保障自身利益存在冲突的关系,但总体来看还是朝着合规和有利于借款人的方向发展。
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提前从借款本金中扣收服务费的问题,意见不一。有的法院认为服务费、利息都是借款人的借贷成本,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不得提前扣除;提前扣除的,借款本金应该以实际到手金额为准;也有法院认为平台服务方有权收取服务费,但是服务费标准需要合理,且需要提供切实提供了服务的证据,否则认定借款本金时,同样应该以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为准。本人还是比较同意后一种观点,借款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收取服务费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切实提供了服务,那就丧失了收费的事实基础,收取的费用不应算作本金的一部分。
二、欠款金额
原被告双方对欠款金额有争议,实际上是双方在借款本金、借款利率等事项上存在分歧。欠款金额的核算看似简单,但鉴于目前网贷存在砍头息、息费过高,加之民间借贷新规的出台对利率上限做了进一步下调,且该规定的适用也尚未得到进一步明确,导致欠款金额的核算变成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具体到诉讼中,自然应坚持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主张。具体而言:
1、借款本金。主张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前面已经做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2、借款利率。主张按照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LPR的4倍作为利率上限。这里有个适用的问题,因为借款期限可能跨越了2020年8月20日,因此存在从何时开始适用LPR的4倍规定的问题;出于最大化维护自己利益考虑,自然可以主张整个借款期限按照新规利率上限计算。但个人认为更为合理的适用方式,是以2020年8月20日为限,之前的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之后的按照新规规定计算利息。
3、还款抵扣。主张每期已还款部分存在多还的情况(按照实际到手本金以及新规规定的利率上限计算得出的利息少于按照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多还款的部分要冲抵本金;同时,当期本金的抵扣会导致计算下一期还款数额的本金基数减少,下一期应还款数额会进一步降低,依此类推。经过这样计算后的欠款金额,与原告起诉要求还款的金额将有很大幅度的降低。
提醒一点,有的法院并不会如此繁琐的按期计算每期的还款情况,而是直接用本金、利率计算整个期间的应还利息,然后结合已还款利息情况进行利息和本金的核减,最终得出应还本金数额。
虽然不同法院采用的核算方式不同,但没有关系,咱们只要选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即可。最终适用何种方式,就交给法官吧。
金额的抗辩,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抗辩,直接关系自身的利益。虽然算术很麻烦,但还是希望大家在核对数据时能够更为关注,毕竟能省一分是一分嘛。
谢谢大家关注。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