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5:43:33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借款人刘某、谭某向B银行借款270000元用于购房。
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36年11月25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
后因疫情原因未能按时偿还2020年3月及4月的借款本息。之后本息正常支付。
B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解除借款合同,刘某、谭某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达到何种程度就可解除合同。
由于原被告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实践生活中,两被告无更改合同约定的权利,只能签约否则无法贷款。
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未按时足额偿还的借款本息程度至少应达到法律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两被告2020年3月和4月的违约行为明显未达到法定解除条件。
同时考虑到今年因为疫情影响,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经济遭受重大影响,被告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情有可原。
收到一审法院传票之后,两被告亦已经还清了全部到期未还借款本息。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B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借款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签订借款合同后,两被上诉人一直按期还本付息。直至2020年3、4月份,两被上诉人产生逾期,而后从2020年5月起,两被上诉人继续按期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息。被上诉人逾期的时间确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时间相吻合,故被上诉人辩称疫情使其经济收入受到影响进而导致逾期,本院予以采信。
上诉人作为金融机构,在全国乃至全球经济遭受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理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
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因受疫情影响产生逾期后,上诉人未通过有效手段向被上诉人催收;被上诉人恢复按期还款后,上诉人亦未告知被上诉人其在疫情期间的逾期行为可能造成的违约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未能正当、准确行使自身权利,因而判决不予解除借款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新冠”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也表示该疫情的爆发已经构成一次全球性“大流行”,并宣布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银行应当知道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借款人出现暂时违约情形时,应主动做好与高磊、钟娇婷的沟通协调,及时引导其履行合同义务。
借款人在银行起诉后,积极主动偿还了逾期欠款,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依据不足,充分考虑了疫情对借款人产生的影响,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也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