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6:39:09来源:法律常识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享受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持票人不提示付款,承兑人就可以不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提示付款期限。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注:《票据法》第53条】。持票人超出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就是逾期提示付款。对于持票人而言,逾期提示付款有两个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仅仅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注:《票据法》第53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注:《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支付结算办法》属于部委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2条】。
二、逾期提示付款的,利息从提示付款日计算,而不能从票据到期日计算
票据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法律关系,票据到期之日,承兑人并不当然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只有在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才负有付款义务,因此在汇票到期日至提示付款日期间,承兑人有权不支付票据款,持票人自然无权主张该期间内的逾期付款利息。《票据法》规定了逾期利息计算的两个起算点,其中之一就是针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注:《票据法》第70条】
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仅仅十天,稍不留意,就会逾期。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使持票人的法律风险增大,千万不能大意。
我们以“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为例,说明这个问题。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电子商票(票据号码:***)的出票人,出票日期是2020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年10月29日。该票据的收款人是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汇票到期后,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应当在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期间提示付款,但是,该公司直到2021年12月8日才进行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这就意味着,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只能向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追索。
由于某种原因,凡是与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尽管该案已经在2021年底立案,截止到2022年3月,尚无任何消息。如果没有逾期提示付款,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就可以向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追索,该笔款项也许已经到账了。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