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7:02: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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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计税依据
【提示】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1. 从价定率计征
(1)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者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销售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般情况下收取的押金不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酒类产品销售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增值税:收取时不征收,逾期不退时并入纳税 消费税: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其他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习题精讲+难点答疑+题库+绝密押题+往期预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