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7:12:3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2020年6月,李某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屋,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李某入住后第二年开始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向李某催缴物业费。李某认为小区设施老化、卫生差,公共设施不及时维修,且未公开收费项目、维修开支,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故拒交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江民检说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物业服务是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是针对单个业主,而是涉及整个小区全体业主,李某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应为其享受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将收费项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不完全履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故李某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需提供相应证据。
江民检提醒,业主平时应注意收集、保留如照片、视频及与物业公司交涉的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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