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7:44:36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大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拆迁人延迟交付安置房,我们应该获得什么补偿?怎么获得?请看下面当案例。
案例介绍:
2007年3月3日,拆迁人某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张某(乙方)签订一份《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乙双方依照某市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就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拆除乙方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08.23平方米、19.66平方米。 (2)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08.23平方米、19.66平方米,实际安置单位住房共两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某商城)8号楼602室建筑面积约115.69平方米和(某商城)8号楼803室建筑面积约为120.62平方米。储藏间(某商城)8号楼102号建筑面积约10.71平方米和103号建筑面积约10.71平方米。本内容条款,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安置房价款人民币164018元整,此款项于安置房钥匙移交时交清。......
(5)过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搬迁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日止。乙方自行过渡,甲方按规定标准住宅预付给乙方过渡安置补助费24个月,房屋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分别为108.23平方米、19.66平方米(按规定不足55平方米的,按标准55平方米计算),按10元/㎡,共计人民币30693.6元。届时若甲方不能按时交接安置房,应按本条款计算标准(元/月·㎡)按月付给乙方逾期自行过渡补助费;若甲方提前提供给乙方安置房,乙方应按实际提前到安置的通知书时间退还给甲方过渡安置。
2011年3月15日,某商城8号楼、9号楼通过某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11年3月16日,某公司通过EMS向张某发出一份交房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司开发的某商城8#、9#楼项目,已于2011年3月15日取得《某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根据我公司与您签订的《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现通知您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资料于2011年3月31日前来我公司结算与拆迁安置的有关事项,并办理安置房的手续......”。
原告张某对某公司的交房行为提出异议:
(1)储藏间至今未建;
(2)排污设施至今还在施工中;
(3)消防道路未施工不能使用;
(4)电力线路未并入市网;
(5)附属设施未完成。
鉴于上述原因,张某拒绝收房。自2011年8月3日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自行过渡补助费。请求判令:
(1)被告继续履行2007年3月3日与原告签订《某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第五项约定,继续支付自2011年7月3日后逾期过渡补助安置费,即每月人民币40元×(108.23㎡+55㎡)=5115.6元直至被告具备交房条件为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已经达到交房标准,但原告拒绝收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每月以1278.9元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张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被告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具备交付安置房条件的情况下书面通知交接验收阿志房期限结束当日止的逾期过渡补助安置费,其中自2011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逾期过渡补助安置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的20日之前支付;自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具备交付安置房条件的情况下书面通知交接验收安置房期限结束当日止的逾期过渡费补助安置费,应当于每月的20日之前按月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拆迁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拆迁协议该怎么办?
某公司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包括了住宅和储藏室,过渡期限均至2008年12月3日止,并未特别约定储藏室与安置房可以不同时交付给被拆迁人使用。某商城8号楼102号和103号两间储藏室与安置房均属于补偿项目。储藏室是安置房的组成部分,应当同时一并交付被拆迁人。
虽然某公司于2011年3月16日向张某发出的交房通知书,要求张某和某公司办理安置安置房的交房手续,但因两间储藏室尚未建设,不能与安置房一并同时交付给张某,尚未具备交付安置房的全部条件。根据某市物价局、某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关于印发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和房屋拆迁补助费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某房价〔2003〕120号)中规定的某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逾期半年以内的,自行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为安置补助费的2倍,逾期半年以上的,自行过渡逾期安置补助费为安置补助费的4倍。
因双方签订的《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被拆迁房屋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分别为108.23平方米、19.66平方米(按规定不足55平方米的,按标准55平方米计算),按10元/月·㎡计算安置补助费;同时约定了过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3月3日止,止张某主张权利起,已逾期交房超过半年,故张某请求判令某公司按10元/月·㎡的4倍即40元/月·㎡的标准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补助费。
友情提示:
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是如此。在实践中存在拆迁人违法拆迁、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拆迁协议的情况,对拆迁不履行拆迁协议的,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要求拆迁人承担逾期提供安置房屋的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