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7:44:43来源:法律常识
在诉讼活动中,比证据本身更重要的是提供证据的时间。
近日,笔者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起因逾期举证,最终导致败诉的案件,分享给您。
壹 裁判要点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016)最高法民申1958号
贰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国电某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某运输公司向国电某公司运送煤炭,并依据质检结果向某运输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某运输公司开始运送煤炭,截止2010年12月份,共运送28万余吨煤炭,双方也进行了结算。
2011年1月份,国电某公司负责人为应付上级机关审计,便与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会面,要求某运输公司出具《承诺书》,将已运送的煤炭的热差值由1300大卡调整为1200大卡,同时由于煤炭热差值降低,某运输公司需在2011年10月份之前补发6万吨煤炭。
作为弥补,国电某公司负责人许诺提高后期煤炭的采购价以弥补运输公司的损失。
但到2011年3月份,因国电某公司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双方的这种加价补偿计划也自行终止。
2013年4月,国电某公司基于《承诺书》对某运输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热差值补偿款4590万元及多支付的煤炭款951万元。
在一审开庭数月后,国电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笔录,以证明某公司所供煤炭的热值差确实存在。一审法院并未对国电某公司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笔录进行质证及认定,而是判决驳回国电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电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电某公司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笔录均认为国电某公司有能力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和提交,而国电某公司未在举证期内提供,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驳回国电某公司上诉。
国电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国电某公司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卷宗笔录形成时间为2011年,其起诉时间为2013年,此时上述证据已经客观存在,但国电某公司并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在一审开庭数月后才提交,已超出了举证期限。
且刑事案件的被告原系国电某公司的员工,因涉嫌受贿被判处刑罚,对相关证据国电某公司应当有能力在举证期限内收集和提交,其逾期提交上述证据存在过重大过失。国电某公司提交的刑事判决书中显示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某运输公司与国电某公司的交易中有受贿、行贿及渎职行为,但上述刑事判决并未认定其与某运输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电某公司利益的行为。故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双方完成交易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未予采信,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遂裁定驳回国电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叁 案例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就是举证期间,举证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未在此期间提供证据,则可能构成对诉讼活动的妨碍。总的来说,现行法律对超过举证期间提供的证据及其当事人采取四种处理方式:
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或者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举证无异议的
人民法院视为举证未逾期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拒不说明理由)逾期举证的
与基本案件事实无关
不予采纳
与基本案件事实有关
采纳,并训诫、罚款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
应采纳,并训诫
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国电某公司因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且法院认为证据与基本案件事实无关,最终不予采纳的。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包括部分律师在内,对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间不以为然,在举证期间届满后仍然提供证据,造成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完成某种证据突袭,以扰乱对方的诉讼策略,已实现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由于现行立法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采取“以证据不失权为原则,以失权为例外”的处理方式,使得部分人“肆无忌惮”。但事实上,这种做法却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就现已公布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来讲有11502份裁判文书都是因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被采信的。此外,即便证据最终被人民法院采信,那么相关当事人也可能面临着被人民法院训诫、罚款,并赔偿对方因另行质证而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费用的风险。因此,应当尽量避免逾期举证。
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逾期举证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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