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8:00:3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银川新闻网】
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2018年3月,原告王某与被告银川市某公司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金凤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款为830000元;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交清了涉案房款,但因涉案房屋一直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原告购买的房屋在2021年1月5日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因被告延期交房,双方协商违约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益,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该合同中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该房屋,但涉案房屋因未竣工验收备案,被告亦未取得合同中约定的证书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拒绝接收房屋,至2021年1月5日满足交付条件,原告才接收房屋。被告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法官提醒,安居才能乐业,房屋买卖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人买房时,应注意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判定该约定是否符合自己预期,如不符合预期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前提下,坚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履行交付相关手续材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等义务,如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王辉 刘文光
【责任编辑: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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