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协议每个月还款逾期,大宗货物交易中有关货款给付的这几点问题一定要重视吗

时间:2022-11-14 18:08:00来源:法律常识

货款的给付是交易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在实践中,交易双方经常会因此发生争议,进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货物给付产生的纠纷中,常规的问题各位读者应该都有所了解,但是有一些问题虽然很重要但是却可能很少涉及,本文将以这几个问题展开论述。



- 01 -

分期付款有一条红线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分期付款属于常见现象。但是对于分期付款相关的法律界定,买卖双方不甚清楚,还是按照自认为的传统思维,来审视分期付款的法律适用。对此,有必要,阐述一下分期付款的法律适用。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据此,对于买受人而言,一定要注意欠付货款有一个关键而敏感的比例,那就是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如果达到这个红线,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视。


对于出卖人而言,更是要知道买受人的这个痛点,如果您怀疑买受人已丧失经济给付能力,五分之一就是可以发挥的点,也就是以此种方式,提前维权规避风险。


但是,交易双方不得自行约定突破此比例,否则该约定无效。也就是说可以约定欠款比例高于五分之一即可解除,但不能约定欠款比例低于五分之一便解除合同。




- 02 -

买方先付款,卖方再供货的隐形风险


实践中,大宗物料的交易,有的是买方先付定金、预付款或小部分货款,而后卖方再供货。但是存在卖方供货完毕后,买方不付余款的风险。司法实践中,通常处理方式为:卖方起诉并保全,尽量挽回财产损失;还有就是卖方刑事报案,以诈骗论处。


对此,就起诉保全大家都能理解,而刑事诈骗大家可能不太理解,毕竟是经济交易往来,怎么会涉嫌犯罪呢?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构成诈骗罪。


对此,如果买方欠缺经济能力或者自始就想套取货物,而故意舍小钱套大头,套完后故意不付款,甚至将货物擅自处置自行逃匿,就可能涉嫌诈骗。当然了,实践中如何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此外,合同签订后针对买方交付的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款项,携款逃跑的;任意挥霍无法返还的;故意隐匿,拒不返还的;都涉嫌诈骗犯罪。




- 03 -

约定所有权保留,以保障回款


大宗货物交易中,对卖方而言,回款是最为关注的问题。而回款的手段,除了靠买方的守约外,也无外乎就是催要、协调、发函甚至诉讼。但是一旦我们的买家出现经济危机,还可能涉及欠付其他货主货款甚至欠付借款的话,那么货款债权就可能毫无保障。最终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但也有货物无法保全的风险,但是所有权保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就是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在买方未将货款付清之前,卖方卖出去的货物,仍归属于卖方所有。这样一来,如果买方出现经济危机,就不用担心卖出去的货物让别人去查封顶账。届时,卖方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货物。


但是,需注意的是,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了75%以上的总价款,出卖人就无权再主张取回货物了。




- 04 -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一,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接受货款后,还能否主张买方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仍然可以,买方不得以卖方接受了货款为由,拒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在对账单、还款协议中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向买受人主张欠款,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是否有权以对账单未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而拒付?无权拒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已经明确写明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的,以及已经变更原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条款的,卖方就不能再另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了。


第三,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金该如何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般也是加收30—50%;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 05 -

市场因素对货物价格的影响

大宗货物交易中,交易双方非常注重对货物价款的约定,为了避免纠纷,此项约定往往非常明确。但是,市场的波动对买方的货款履约,可能会产生影响,货物价款随涨随落。此时,买方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货款。对此,是否能够直接认定为买方违约,需要区别对待:


第一,如果是因为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比如新冠疫情,导致卖方供货延期,进而货物价格大幅下跌,继续履行合同会使买方严重亏本显失公平,买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降价,此举不算违约。相反而言,如果是货物成本大幅提升,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使卖方严重亏本,显失公平,那么卖方同样有权要求涨价,此举也不算违约。


第二,如果仅仅是因为商业风险,导致货物价格下跌,或货物成本上升,买卖双方均不得要求降价或涨价,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有甚者,如果卖方要求涨价才能发货,买方要求落价才能付款,均不享有抗辩权,均构成违约。


第三,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还是商业风险,导致交易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双方的交易合同可以就此解除。如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各不担责。如属于商业风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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