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1:28:12来源:法律常识
一、引言:
2019年开始的新冠疫情,对各个行业冲击很大,打乱了人们的购房节奏,导致个人、家庭的现金流都受到影响,甚至出现不能按约定付款的情形。
二、法院处理意见: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定金合同》、补充协议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支付首付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其有权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XXXXXX房屋的通知》,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于2021年2月25日收悉,故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21年2月25日解除。
3.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应该承担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现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要求调整,本院参酌房地产市场现状、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情调整至按总房价款的5%计算。因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发票原件及配合原告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撤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某约定于被告配合办理完注销预告登记、撤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30天内,将已收取的购房款1,185,357元扣除上述违约金296,339.25元后返还给被告889,017.75元。鉴于被告违约,本院又调整了违约金,故本院酌情确认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三、应对思路:
1. 看自己是否可以筹借到资金,暂时过渡。
2. 如果实在筹借不到,根据合同提出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比如疫情影响,看是否可以免责或者延缓付款时间。
3. 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尽量降低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