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1:39:41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劳动者提交有员工和各级领导签字的考勤汇总表复印件,用人单位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劳动者打卡记录与工资明细表,但该打卡记录显示劳动者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此节与工资明细表中部分月份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存在矛盾。因为劳动者作为劳动者不具有保存考勤汇总表原件的能力,而其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复印件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用人单位提交的打卡记录,故本院对劳动者提交的考勤汇总表复印件予以采信,并以此判决单位支付未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1、2014年10月11日,刘某入职天津某物业公司,岗位为接待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工作时间约定为综合计算工时,工资约定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带薪年假加班费、中夜班补贴、防暑降温费补贴、冬季采暖集中供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每个月银行转账发放,下发薪。合同约定劳动者无办理请假手续及审批流程,擅自旷工三日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工作时间为轮班制,考勤记录方式为考勤机打卡。
2、2021年1月3日,刘某生育,产假期间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5月10日。产假结束后刘某到岗,刘某最后到岗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此后未再到岗。天津某物业公司分别为7月3日、7月6日以短信形式向刘某发送员工返岗通知书,要求刘某返岗未果。
3、2021年7月9日,天津某物业公司以刘某连续多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旷工向刘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短信,并于同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7月12日显示驿站签收。
4、庭审中,刘某主张在职期间每周单休,天津某物业公司则称刘某每周双休,刘某向本院提交2018年、2019年、2020年2月、3月考勤汇总表复印件及2020年5月至10月、2021年6月的排班表,天津某物业公司对考勤记录及排班表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亦不认可证明目的。
5、天津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刘某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打卡记录、工资明细表及加班费签收表,刘某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工资明细表及加班费签收表无异议。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21692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差额2854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两年内考勤及工资支付台账,如员工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应及时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加班费。
提示劳动者涉及到主张加班费等诉求,应进行加班事实的举证,如仅提交考勤记录打印件,如单位否认,则针对该证据真实性可能不予认可,建议员工同时保留对应加班相关工作内容证据,例如邮件回复或微信记录或钉钉记录等。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